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523號原告臺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蔡進良 律師被告中華國際通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書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告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書記官許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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