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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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9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涂瑜靖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
6年度偵字第385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聲沒字第
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STUZZY商標上衣壹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涂瑜靖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38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仿冒STUZZY商標上衣1件,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涉犯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品罪嫌,業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38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又被告在蝦皮拍賣平台所陳列之仿冒STUZZY商標上衣1件,經員警購買送鑑定後,鑑定結果認為係屬仿冒品乙節,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明確,復有樂購蝦皮有限公司函覆之帳號資料1份、手機翻拍網路拍賣資料照片共11張、鑑定報告書1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表2紙附卷可憑,足認扣案之仿冒STUZZY商標上衣1件,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屬商標法第98條所定應沒收之物,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核係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之,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