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14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1427號
原   告  陳志揚
被   告 世運汽車商行(合夥)
法定代理人  李怡毅
被   告  陳俊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賠償新台幣(下同)000000元,並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嗣原告於民國(下同)103年7月18
日言詞辯論期日擴張請求賠償金額為25000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因原告僅
繳納部分裁判費2100元,尚欠550元,本院乃於103年7月18
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以言詞諭知原告應於5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5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並經記明筆錄
在卷,及製發繳費單交付原告,且經原告當庭簽名確認無誤
,是原告已於103年7月18日當庭受領上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之通知甚明。
三、詎原告逾期迄今猶未補正,而本院認為原告起訴請求賠償
200000元與擴張請求賠償250000元係基於同一法律關係為之
,原請求與擴張請求部分仍應視為單一聲明之請求,不得任
意割裂為2項請求,故原告固僅未補繳擴張聲明後之裁判費
,仍應認為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已經
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乏依據,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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