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小調字第689號
聲 請 人 楊澄華
上列聲請人與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主間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被告之詳細年籍資料(可前來閱覽卷宗)。
二、 陳明 有無通知警方到場處理,如有,陳報處理之警局。
三、陳明請求損害之細目與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據(如估價單)
。
四、提出車號00-0000號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
五、提出起訴狀所附證據繕本,並就上開補正事項另提出補正狀
正本及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