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13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311號
原   告  賴冠名
       賴谷諱
上一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宗民 律師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15樓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住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8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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