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12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288號
原   告  蘇淯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維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6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惟本件原告係因給付工資而涉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即500元,本件原告應繳裁
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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