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簡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6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進鴻
       廖振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建霖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4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原判決主文第1項部分,上訴人林進鴻、廖振傑之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9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90元;另主文第2
項部分,上訴人林進鴻之上訴利益為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書記官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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