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332號債權人 蕭雪花 即力堃工程行債務人 沈德龍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司法事務官受理支付命令之聲請時,須調查合法要件,及審認債權人之主張在法律上有無理由,以為准駁之處分。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司法事務官應駁回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4點、第5點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固主張其於105年3月2日、同年月16日、同年月19日、及同年月28日分別接獲債務人沈德龍電話告知,陸續供料混凝土及壓送車至其指示的工地即桃園市○○路轉慈華街24巷所承包之五層一幢5戶工程施作。債權人於105年4月6日送請款單給債務人沈德龍,迄今未收到分毫,並提出慶隆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隆公司)之預拌混凝土送貨單影本4張、慶隆公司之預拌混凝土請款單影本2張、慶隆公司之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影本1張、估價單1張、力堃工程行統一發票影本1張、預拌混凝土品質保證書、工程名稱照片1張等,聲請對債務人沈德龍於新台幣(下同)159,621元核發支付命令。惟,經查,上開證據皆僅能釋明有關預拌混凝土之賣賣關係僅存在慶隆公司與佳銳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佳銳公司)、或慶隆公司與債權人力堃工程行間;而壓送之法律關係存在債權人力堃工程行與佳銳公司間,尚無從得知債權人與債務人沈德龍間有混凝土買賣關係、壓送之法律關係存在。故,債權人聲請本院逕行對債務人沈德龍為核發支付命令,依首開法文,尚屬無理由,應予駁回。至債權人另主張債務人沈德龍已表明此工程是向第三人佳銳公司借牌建造,其工地施作、統包全由債務人全權負責安排云云。然並未提出證據以為釋明,且本件債務人沈德龍究為第三人佳銳公司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如債權人所述其確屬借牌,而為實質上之混凝土買賣契約、壓送法律關係之當事人等,皆有待於債權人提起訴訟程序,由法官為實體法上審認,尚非屬非訟督促程序所得審查,亦證本件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沈德龍核發支付命令,尚屬無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書記官詹玉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