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90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9091號債權人彰化縣永靖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債務人 余張茶枝
3樓債務人 余武 雄
3樓債務人余武結
弄10債務人 余吉雄
弄16債務人 余正雄 債務人 余壽榮 債務人 余國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民事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書記官蔡杰玲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 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