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更(一)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更(一)字第42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謝新平 律師上列被告因搶奪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1月19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搶奪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6月19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6年1月18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1月19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正雄
法官蔡光治法官許宗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秀容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