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350號上訴人亞國建設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 蔡維藩 即蔡維藩建築師事務所上列當事人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1350號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6年2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亦未在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並具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不繳或具狀表明上開事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書記官謝至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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