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重訴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重訴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重訴字第8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慶苗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扣除中間因案准檢察官借執行之期間,即自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至九十五年四月十七日,於九十五年四月十八日再執行羈押,嗣經第四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一日起,第五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王梅英法官李釱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秋帆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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