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3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參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3紙,因遺失,前經本院以民國98年度司催字第19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命聲請人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98年度司催字第19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10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書記官周耿瑩┌──────────────────────────────────────────────────┐│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61C-26D47534│股票│1│1,000││├─┼───────────────┼──────────────┼────┼───┼────┼───┤│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61C-26D47535│股票│1│1,000││├─┼───────────────┼──────────────┼────┼───┼────┼───┤│3│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61C-26D47536│股票│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