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3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宏以上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108號),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肆包(檢驗後淨重分別為零點貳玖柒公克、零點貳陸捌公克、零點貳陸伍公克、零點柒陸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俊宏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9年8月31日以99年度毒偵字第39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可憑。惟被告尚有被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小包(檢驗後淨重分別為0.297公克、0.268公克、0.265公克、0.762公克),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三、本件查獲之甲基安非他命4小包(驗前淨重分別為0.305公克、0.280公克、0.275公克、0.773公克,驗後淨重分別為0.297公克、0.268公克、0.265公克、0.762公克)係第二級毒品,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則聲請人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並依法諭知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