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79號聲請人即被告 韓忠 祐上聲請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 韓忠祐 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10月8日裁定羈押並於同日執行在案,且於100年1月8日延長羈押。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
三、經查,依被告之供述及證人之證述情節,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前經通緝,確有逃亡之事實。又本案雖業已辯論終結,然尚未確定,而本案犯案之槍枝尚未扣案,共犯李芳儒亦未到案,被告自始否認殺人犯意,並未全然坦承犯行,於日後訴訟程序中恐有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之虞,且被告所犯持有槍、彈及殺人未遂犯行,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要件相符。而被告身涉重罪犯嫌之情形下,本即潛在抗拒或拖延訴訟程序之危險性,其面對審判程序之期待性自較輕罪犯嫌者為低,堪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自有羈押必要。且被告前開情形尚難因具保使其消滅,本件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李君豪
法官錢衍蓁法官何燕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