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更(一)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更(一)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更㈠字第七六號
上訴人乙○○右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甲○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規定,委任律師或具一定資格之人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限上訴人於七日內補正,逾期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鄭傑夫法官黃雅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
書記官徐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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