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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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600號
原 告 燕山大廈A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政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瑞益 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4日核發110年度司促字第
4420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0年3月10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
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
費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
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