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2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203號聲請人三太造機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89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98年11月21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昭煌┌─────────────────────────────────────────────────────────┐│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三太造機廠股份有限公司│玉山銀行嘉義分行│98年4月30日│18,647元│AH0000000││││法定代理人: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