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2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8年度易字第736號(原本院嘉義簡易庭98年度嘉簡字第1725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乙○○應給付原告甲○○新臺幣七十八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其陳述略稱:被告前因不滿原告所僱請之工人維修溫室防蟲網時,不慎踩壞其農作物,竟基於毀損之故意,持刀割毀原告之溫室防蟲網,致生損害於原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13條第1項、第215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之損失等語。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涉毀損一案,業經本院98年度易字第736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憲德
法官吳育霖法官王慧娟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黃子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