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聲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聲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八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查本件受處分人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迄今已滿一年十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張國忠法官康應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薰慧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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