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一七號
原告亨翰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德治 訴訟代理人 林子靖 當事人亨翰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甲00000000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統一發票之聲明,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應以新台幣(下同)一百六十五萬元計,另加計原告請求之七萬二千一百九十九元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一百七十二萬二千一百九十九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一萬七千三百三十五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于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
書記官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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