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二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戊○○被告得耀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
被告甲○○
丙○○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四日上午十時二十四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原訂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宣判期日取消。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瑜
法官李媛媛法官姚念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九日
書記官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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