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125號原告 林錦堂 被告 林鈺程 被告 林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 林榮吉 所遺之不動產,然並未就不動產為繼承登記(此有卷附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即上載所有權人仍為被繼承人林榮吉),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尚無從為分割之處分行為。故本院依法於民國106年7月14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被繼承人林榮吉所遺之不動產已辦妥繼承登記之證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06年8月4日分別寄存送達至原告「臺中市○○區○○路○○○巷○弄○號」住所及「臺中市○○區○○街○○○號」居所,依法於10日後即000年0月00日生送達之效力,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2份在卷可佐。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爰依前揭規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