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8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鄭郁君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陸仟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經本院審查完畢,認有預繳更生程序費用之必要,爰定期命其預納如主文所示費用金額,如逾期未預納,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