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刑智上易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刑智上易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罪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刑智上易字第93號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上訴人即被告高愛增
李崇賢許景安嚴志文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國盛 律師
楊長岳 律師上列被上訴人等因涉妨害秘密罪,改定技術審查官吳柏鋒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杜惠錦法官蕭文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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