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7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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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七一О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乙○○因犯本案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起,經合法傳喚均未到庭,又拘提無著,此有送達證書、拘提函、拘提未獲報告書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及保證金收據附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郭瑞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