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四三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鄭文祺法官黃裕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四三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鄭文祺法官黃裕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