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621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佩玲 選任辯護人 李明諭 律師
陳逸華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第9頁倒數第二行「從一重之連續詐欺取財罪處斷」,應更正為「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被告王佩玲係以修正前刑法第56條後段之方法、目的牽連關係,犯有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連續詐欺取財罪、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應從一重處斷。而上開3罪應從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原判決主文亦為此諭知,是原判決第9項倒數第二行顯係誤植,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李麗珠法官洪于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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