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朴簡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朴簡字第119號
原   告  吳棋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黃玉燕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5,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9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補繳裁判費
5,9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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