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朴簡字第119號
原 告 吳棋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黃玉燕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5,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9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補繳裁判費
5,9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