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調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調字第344號
聲 請 人  廖子興
代 理 人  江肇欽 律師
代 理 人  劉紀寬 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新北市○○區○○段○○○○號、同段460建號、同段
  866建號、同段1020建號、同段863建號、同段859建號建
  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提出提出足資特定如起訴狀上所載被告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補正被告真實姓名住址之起訴狀併附繕本七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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