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小字第198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1987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漢卿
訴訟代理人  張嘉珊
被   告 包同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復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
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
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住所地係臺北市○○區○○○街○
段○○○號7樓之3,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第436條第2項、第1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嬿如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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