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1151號
上 訴 人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法定代理人 李瓊慧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七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萬肆仟
貳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