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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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79號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訴訟代理人 楊砡茵 被告 陳淑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4月1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因尚有下列事項待查,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應提出借款借據原本及影本,查明被告本人究為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並就本案究係主張借款請求權或票款請求權,提出說明。
三、前揭事項尚有不明,本院認此等事實尚有再加以調查之必要,如有相關證據並請一併攜帶到庭辯論,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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