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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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01號原告兆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昭淩工程顧問股份有限
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恆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政府間給付服務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763,5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書記官劉美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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