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25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雅方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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