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簡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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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簡字第33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楊家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仁惠 因本院民國114年度基簡字第33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4年4月2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院判命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45,289元本息,故上訴人之上訴利益係445,2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二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9,075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
書記官沈秉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