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簡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簡字第33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楊家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仁惠 因本院民國114年度基簡字第33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4年4月2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院判命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45,289元本息,故上訴人之上訴利益係445,2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二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9,075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

書記官沈秉勳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