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緝字第75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緝字第759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徐子詠

選任辯護人李秉謙律師

林亮宇 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4912、67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各定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徐子詠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卷二第13至14頁),茲因發現案件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揆諸上開規定,自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黃依晴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旻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