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易字第476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易字第476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卓志彬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緝字第2021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士簡字第1694號),移由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卓志彬前係信寶企業社員工,屬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於民國113年6月7日16時5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臺北市立百齡國中,收取艾伯索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 羅士勛 欲交付信寶企業社之工程款項新臺幣14,500元後,將之侵占入己,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繫屬本院後,被告於114年3月3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基本資料、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王堉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古御詩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佳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