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小字第42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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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429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涂志翔

被告 徐郁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779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官佳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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