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緝字第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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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10號

原告 羅亦庭

被告 林震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0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婷

法官呂美玲

法官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

書記官陳維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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