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簡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簡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簡附民字第七三號
原告丁○○
戊○○被告丙○○被告甲○○被告 許家瀚
(原名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簡上字第二一六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唐于智法官蘇嘉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靜紅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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