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三四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朱瑞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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