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45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五九五號
聲請人台北市雜誌商業同業公會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七六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林梅珍~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七六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中華發展基金管理委│台灣銀行大安分行│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壹拾伍萬元│BC八六九0七0││││員會││││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