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8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8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八六二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三八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為屏東縣○○鄉○○路○○○號「悅氏英語學校補習班」負責人,明知JOYOFLEARNING⑵、JOYOFLEARNING⑶、JOYOFLEARNING
⑷、JOYOFLEARNINGACTIVITYBOOK1佳音兒童英語(低年級)作業本1、JOY
OFLEARNINGACTIVITYBOOK2佳音兒童英語(低年級)作業本2、JOYOFLEARNINGACTIVITYBOOK4佳音兒童英語(中高年級)作業本4、JOYOFLEARNINGACTIVITYBOOK6佳音兒童英語(中高年級)作業本6、JOYOFLEARNINGACTIVITYBOOK7佳音兒童英語(中高年級)作業本7、KKPHONETIC4及KKPHONETIC2等英語教材係甲○○、 黃玉佩 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語文著作,非經甲○○、黃玉佩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意圖銷售而擅自重製,除不得以公開口述方法侵害渠等著作財產權外,亦不得將明知係侵害語文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直接營利之使用。詎被告竟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未經甲○○、黃玉佩二人之同意或授權,於民國八十九年五、六月起,在內埔鄉某地委請不知情之人,連續擅自重製上開著作約一百本,並出售交付與上課之學生為教材,公開口述其內容,藉以牟利,因認其涉有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第九十二條及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等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上開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第九十二條及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等罪,而上開罪名依同法第一百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黃玉佩於本院審理終結前,具狀撤回渠等告訴,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蔡憲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林鴻仁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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