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自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自字第3號自訴人 江添祥 被告 許仕楓
王屏夏 廖建瑜 廖純瑜 上列自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附件之自訴狀所載。
二、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自訴必備之法定程式。
三、自訴人江添祥提起之自訴案件,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此有卷附之自訴狀可稽,是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經本院裁定命自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一程式上之欠缺,該裁定書正本並已送達自訴人本人,此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證(本院卷第17頁),惟自訴人迄今仍未補正律師為代理人,是其提起本件自訴不合法。揆諸首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陳雅琪法官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曾鈺仁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