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1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315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138號公示催告。
二、如附表編號1、2、3及編號4、5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先後於民國95年10月13日、同年1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
書記官李淑芬┌─────────────────────────────────────────────────────────────────┐│附表:95年度除字第315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個-月)│├──┼─────────┼────────┼─────────┼───────────┼────────┼────────────┤│001│ 洪志明 │北商銀中山分行│5,370元│95年6月25日│QJ0000000│3│├──┼─────────┼────────┼─────────┼───────────┼────────┼────────────┤│002│古 鄭靜江 │國泰世華銀行大安│89,600元│95年6月30日│JB0000000│3││││分行│││││├──┼─────────┼────────┼─────────┼───────────┼────────┼────────────┤│003│ 蘇清哲 │合作金庫銀行 永吉 │9,000元│95年6月30日│KT0000000│3││││分行│││││├──┼─────────┼────────┼─────────┼───────────┼────────┼────────────┤│004│立揚醫療器行張│台北富邦銀行 莊敬 │89,604元│95年7月30日│JJ0000000│4│││ 昭宏 │分行│││││├──┼─────────┼────────┼─────────┼───────────┼────────┼────────────┤│005│博揚貿易有限公司│華僑銀行大安分行│44,780元│95年7月5日│AA0000000│4│││ 劉何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