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易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更一字第一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叁年肆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之加重竊盜罪及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五款、第八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丁智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