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八О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姜志俊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八三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定有明文。
二、右列被告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起訴之法條業經修正,而生是否適用告訴乃論之罪之爭議,事涉被告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錢建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