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八О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姜志俊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八三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所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八О號改以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八О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告訴人於審理期日撤回告訴,致本件應為不受理判決(詳細理由見不受理之本案判決),與簡式審判程序係以被告認罪為基礎,且應為有罪判決之主文,容有不符,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陳永來法官錢建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