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嘉簡字第183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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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嘉簡字第18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嘉簡字第183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慧容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74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慧容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捌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扣案之六合彩簽單參張、傳真機壹台及計算機壹台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下列補充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犯罪事實部分,補充「蔡慧容意圖營利,基於聚眾賭博及供給賭博場所之犯意,又同時基於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財物之犯意,自民國101年10月初某日起至同年11月12日查獲止,提供其嘉義市○區○○路○○號住處之公眾得出入場所,聚集供不特定賭客簽注俗稱『六合彩』賭博,其賭博方法係由蔡慧容與賭客核對香港六合彩每週二、四、六開獎號碼對賭,每支簽注金為新臺幣(下同)80元,賭客若簽注中「台號」者,蔡慧容給付870元至2,800元不等之彩金,若未簽中,賭資悉歸蔡慧容所有。嗣於101年11月12日下午5時40分許,警方持本院核發搜索票至上址搜索,當場查獲並扣得上開賭博所用之六合彩簽單3張、傳真機及計算機各1台。」等語。
三、按刑法第268條「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構成要件,無論「場所」或「聚眾」等用語,本質上均有延續一段時間之含意,是提供特定場所供不特定人於不同時間先後進入賭博,或聚集眾人於某段時間內持續賭博,均屬上開構成要件所欲規範之複數舉止。立法者既係有意包括處理人類複數舉止,則行為人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行為,倘時空上無明顯區隔,應以集合犯論為妥。是核被告蔡慧容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及同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又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圖利聚眾賭博犯行均構成集合犯,各應論以一罪,被告每期六合彩與賭客對賭之公然賭博行為應屬接續犯,應論以一罪,各期之公然賭博行為則應論以數罪。被告同時觸犯一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一個圖利聚眾賭博罪、數個公然賭博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情節較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名處斷。爰審酌被告為謀私利而經營六合彩賭博,助長社會僥倖心理,對於社會善良風俗已生危害,所為尚非可取,惟參其違法經營之時間非長,犯罪後尚能坦承犯行之態度,暨其於警詢中自 陳國中 畢業之教育程度,無業,係家庭主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因家境不好為貼補家用而犯下本案之犯罪動機(見警卷第1、5頁,偵卷第6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另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可認其平日素行良好,且其經營六合彩賭博範圍、期間及所得利益亦尚屬輕微,僅因一時失慮而偶罹刑章,本院認被告歷經此次偵審程序,再命被告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即足使被告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故本院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年,併依刑法第74條第
2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應於主文所示之期間內,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用啟自新。至扣案之六合彩簽單3張、傳真機及計算機各1台,為被告所有經營六合彩賭博之用,已據被告供承在卷(見警卷第2頁,偵卷第7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刑法第26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
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六、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周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書記官柯于婷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第1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偵字第743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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